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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4-13 11:04:26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打造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我局研究形成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打造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金融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金融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年度資金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適用于前海合作區的金融及其他相關法人(含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個人。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前海合作區繳納稅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

(三)申請扶持時依法依規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同類性質政策扶持僅能選取一項申請,不得追溯、退還或者重復申請與享受。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扶持政策規定的,可以疊加享受。

第六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超過當年金融業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七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績效目標,將其作為金融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金融業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依據。

 

第二章  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集聚和特色金融業務創新發展

第八條  對新注冊或新遷入的持牌金融機構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獎勵;

(二)對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等專營機構給予600萬元獎勵;

(三)對商業銀行深圳市級分行、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持牌金融機構的深圳市級分公司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以外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其他一級分支機構(僅限1家)給予100萬元獎勵;

(四)對持牌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五)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注冊或新遷入前海合作區金融科技類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對由境內外持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51%以上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經營獎勵: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新開展飛機及航空專用設備租賃業務(回租型融資租賃除外),單筆業務合同租賃期限三年以上的,在租賃期限的前三年內,每年按照不高于合同租金總額的2.5%給予獎勵;

(二)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船舶、海工設備、礦產設備租賃業務(回租型融資租賃除外),單筆業務合同租賃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或者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的1%給予獎勵;

(三)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清潔能源、節能環保、新能源等綠色租賃業務(以自然人作為承租人的項目除外),上年度綠色租賃存量業務余額不低于40億元的,按照當年新增綠色租賃業務投放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同一融資租賃合同或同一租賃物只得申報一次,獎勵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同一機構同一事項不重復適用。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保理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經營獎勵:

(一)上年度為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100億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的獎勵;

(二)上年度為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的獎勵;

(三)上年度為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的獎勵。

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2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由同一實控人控制或者工商顯示無股權關系但實際是同一個高管團隊運營管理的,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等企業上市融資,對新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對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以下標準給予經營團隊扶持。金融控股公司同時符合前海合作區其它關于經營團隊扶持規定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際控制1家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從事實際經營活動總部金融機構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實際控制的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上年度合計利潤總額的1.2%(按規定不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利潤為負的除外),給予金融控股公司經營團隊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過250萬元。實際控制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從事實際經營活動的總部金融機構每增加1家,每年最高扶持限額增加250萬元。

上述扶持直接發放給經營團隊員工,單個員工個人不超過150萬元,單家金融控股公司每年最高扶持不超過3000萬元。對獲得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保險、證券類控股公司,參照上述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綠色金融發展獎勵:

(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的,給予該綠色金融機構1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發行綠色債券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1%、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對赴港發行綠色債券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2%、最高2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或者高爾夫球場開發經營的企業除外);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經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授權開展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運營的機構,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一次性運營扶持。

 

第三章  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對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粵港澳大灣區重大金融合作平臺與金融基礎設施,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十六條  對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由港澳及外資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的下列機構,按照以下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籌備扶持,用于獎勵籌備團隊: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理財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籌備扶持;

(二)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50萬元籌備扶持。

上述獎勵可由新設機構籌備組申請,在新設立機構完成工商注冊后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  支持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在前海合作區創新發展。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分支機構或者代表處;

(二)經香港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從業資格考試舉辦機構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的(三級以內)外商獨資企業。

符合條件的每個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僅獎勵一次。

第十八條  對前海合作區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額的0.05%給予支持,每家交易場所每年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前海合作區銀行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前海合作區內試點銀行為港澳投資者開立個人投資賬戶且有實際跨境理財通投資行為發生或者前海合作區內試點銀行為內地投資者開立個人匯款賬戶且有實際跨境理財通投資行為發生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開立100戶以上、500戶以下的,給予試點銀行1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開立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給予試點銀行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開立1000戶以上的,給予試點銀行30萬元一次性獎勵。

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4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4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條  支持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和推廣:

(一)鼓勵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或者其他企業部署使用跨境創新服務終端機(CISD),對部署使用的金融機構或企業,每家給予3萬元一次性補貼,獎勵總額每年3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3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二)鼓勵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或者其他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對通過直連方式接入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CIPS系統)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總額每年5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四章  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及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片區)產業集聚發展,打造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對新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金融機構,按照以下標準之一給予一次性入駐扶持:

(一)屬于下列機構之一的,租用自用辦公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200萬元扶持;租用自用辦公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100萬元扶持;租用自用辦公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50萬元扶持;以購買辦公用房形式入駐的,按上述標準的1.5倍予以扶持:

1.享受前海管理局總部扶持的金融企業;

2.持牌金融機構;

3.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金融科技企業。

(二)屬于下列風投創投機構之一的,租用自用辦公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入駐扶持;以購買辦公用房形式入駐的,按上述標準的1.5倍予以扶持;符合第一項扶持條件的,可按第一項標準予以扶持:

1.在前海合作區成立產品并備案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

2.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

3.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境外投資主體的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QDIE);

4.實際管理規模5億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5.實際管理規模5億元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  對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金融機構,按照以下標準之一給予經營團隊扶持:

(一)對上年度利潤總額5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持牌金融機構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金融科技企業,給予5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經營團隊扶持;對上年度利潤總額20億元以上的,給予2000萬元經營團隊扶持;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風投創投機構(含私募證券機構),按照其管理前海合作區注冊基金上年度管理費收入的4%給予經營團隊扶持,每家管理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上述風投創投機構為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團隊扶持可由該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管理企業申報;本項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8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8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三條  按照以下標準對風投創投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并在前海合作區成立產品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并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三)對新注冊或者從深圳市外新遷入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企業,實際管理規模30億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規模的1‰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對新注冊或者從深圳市外新遷入的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實收規模1億元以上的,按照基金實收注冊資本的5‰給予其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國家級基金,按照基金實收注冊資本的5‰給予該基金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五)對新注冊或從深圳市外新遷入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際管理規模2億元以上的,按照實際管理規模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風投創投機構(含私募證券機構),按照2萬元/年/人的標準,給予員工住房補貼。上年度利潤總額達到200萬元的機構可申報1人,上年度利潤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申報人數增加1人,每家企業每年申請人數不超過100人且不超過機構繳納社保員工總數的30%。

第二十五條  對前海合作區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深圳市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被投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者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的,對管理企業按照投資金額的1%、單筆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對一家被投資企業獲得多家創投機構投資的,則對多家管理企業按投資比例給予合計不超過50萬元獎勵,每家管理企業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被投資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

本條所稱風投創投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二)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第二十六條  對前海合作區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QDIE)投資香港科技企業,且該被投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管理企業按照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家管理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一)曾獲得香港特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

(二)曾入選參與香港數碼港或香港科學園培育計劃,或者是香港數碼港、香港科學園在園企業。

第二十七條  支持前海合作區優質基礎設施項目以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形式在香港上市及進行融資,對項目所屬權益人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八條  對前海合作區風投創投機構及其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發起設立特殊目的并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簡稱SPAC),并獲準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給予前海合作區風投創投機構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九條  支持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發展:

(一)支持在前海合作區發起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對S基金管理企業,按照S基金實收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1%、最高500萬元給予一次性落戶扶持;

(二)支持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參與前海合作區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或者受讓前海合作區風投創投機構已投項目股權,對S基金實際承接前海合作區風投創投機構份額或者股權轉讓5000萬元以上的,對管理企業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的1‰給予風險補貼支持,每家管理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條  對新設立或者從深圳市外新遷入的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投資前海風投創投機構實際規模累計達1億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規模的0.05%給予母基金管理企業出資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該母基金管理企業與被投基金的管理企業不能為關聯企業。

第三十一條  對新注冊或者從深圳市外新遷入的,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實際管理規模5億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經營團隊20萬元一次性安家補貼。

第三十二條  允許前海國有企業入股前海風投創投機構,支持前海風投創投機構創新發展。

 

第五章  營造良好金融生態

第三十三條  對國家部委、廣東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金融會議,以及由全國性金融行業組織、深港金融行業組織舉辦的且由前海管理局或者其他金融行業主管部門作為主辦單位、指導單位的金融會議和論壇,對活動承辦方按照活動實際費用支出的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三十四條  對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成立或者作為主管部門登記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服務窗口、辦事處等的全國性私募行業協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對經中央駐深金融管理部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或者作為主管部門登記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區的金融行業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國際組織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由國際金融組織在前海合作區開設辦事處、項目中心等分支機構;

(二)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由國際組織在前海合作區開設旨在促進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發展的辦事處、項目中心等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鼓勵規范開展統計工作,對在前海合作區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高成長性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依據規模和貢獻等條件,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2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三十七條  每年開展前海合作區金融創新案例征集評選活動,對優秀金融創新案例按等級分別給予資助,具體評選辦法和資助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金融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者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簽訂合作協議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第六章  申請與核準

第三十九條  申報機構的稅收繳納地在深圳稅務局第三分局的,視同在前海合作區繳納稅收。申報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獎勵政策的,不受第四條第一項有關稅收繳納地的約束。申報本辦法第十六條獎勵政策的,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的約束。

第四十條  金融業專項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當在受理期間提交申請材料,并承諾未重復申請前海合作區及南山區、寶安區同類性質政策扶持,對存在重復申請情況的,前海管理局不予受理。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于沒有提交不重復申請同類性質政策扶持承諾,以及重復申請區級同類性質政策扶持的,不予通過;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并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經費,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獎勵給經營團隊或者管理團隊的,獎勵資金直接發放到團隊個人,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納稅。

第四十一條  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提供信用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取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獲得金融業專項資金之日起,十年內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繳納稅收不遷離前海合作區。取得其他獎勵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獲得金融業專項資金之日起,三年內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繳納稅收不遷離前海合作區。提前遷離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獎勵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取得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入駐扶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獲得金融業專項資金之日起,三年內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不遷離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提前遷離的,應一次性退還所取得的入駐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金融企業,違反產業監管協議中關于物業持有、在地經營時限等核心條款約定的,自前海管理局發出違約提示函之日起,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返還按本辦法獲得的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據有關規定將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部門推送,將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機構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的核算值。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三)本辦法所稱機構包含持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符合本辦法明確規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四)持牌金融機構包括:

1.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者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票據中心、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等),以及經市政府批準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有關落戶獎勵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2.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3.持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上述第1點所列機構的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包括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及其他一級分支機構;

4.持牌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備案)或者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專業子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專業子公司,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

5.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級機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機構,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支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等。

(五)地方金融組織包括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管的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

(六)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包括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投資機構、金融行業組織、金融科技類企業、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和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

(七)本辦法所稱“新注冊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指2022年9月2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注冊或遷入的金融機構。2021年1月1日之后金融機構取得金融許可證的或金融行業組織完成登記的,視為新注冊。2021年1月1日后設立的WFOE PFM、QFLP企業,新成立首只產品、設立首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視為新注冊。

(八)本辦法所稱“新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是指2021年11月21日后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機構。已入駐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QDIE),在2021年11月21日以后成立首只產品、設立首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設立首家境外投資主體的,可視為新入駐。申請一次性入駐扶持的機構,應在入駐后1年內申報,逾期未申請視為主動放棄。

(九)本辦法所稱“礦產設備”是指用于礦產的綜采(綜合機械化采煤)、掘進、通用機電及輔助運輸設備。

(十)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本項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十一)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指年齡介于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遵紀守法,愛國愛港澳,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注冊并有固定經營場所,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首次注冊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者獲得最新一輪融資后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注冊登記中股份10%以上比例的企業。港澳青年以境外企業作為在前海合作區注冊企業股東的,其持有境外企業的股份比例經折算后直接持有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注冊登記中的股份應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報截止日,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應在5年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應在5000萬元以下。

(十二)本辦法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投資決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2.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

(十三)本辦法所稱“經營團隊扶持”,扶持資金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給核心團隊成員,核心團隊成員名單及分配方案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每人每年最高限額200萬元。金融機構需在申請扶持時將名單及分配方案報前海管理局備案,并在獲得扶持后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證明報前海管理局。

(十四)本辦法所稱“核心團隊成員”需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符合條件的機構全職工作。與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報人的境外雇主與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1年以上派遣合同;申報時,在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符合條件的不同機構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出現中斷情況的,不得合并計算);

2.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職務或高層次人才,由機構自主認定,以書面說明、承諾為準。

(十五)本辦法所稱“風投創投機構員工住房補貼”,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企業簽訂全職勞動合同并處于有效期,且在本單位正常繳納社保及個人所得稅;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設用地,未購買或正在租賃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任何形式的購房補貼,未正在享受租房補貼。

金融城員工住房補貼資金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人名單及分配方案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金融機構需在申請扶持時將名單報前海管理局備案,并在獲得扶持后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證明報前海管理局。

(十六)本辦法所稱“風投創投機構”,包括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或備案且申報時未被列入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簡稱管理企業)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于風投創投機構登記備案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十七)基金管理人注冊在前海合作區的,其所管理的契約型基金視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

(十八)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規〔2021〕4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前海規〔2021〕4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辦法生效后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前海規〔2021〕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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